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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170万他只认了1.5万 “谌政委”当庭翻供

2014-10-24 08:38:11 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记者黄云峰

  在庭审时,谌晓亮拿出材料自我辩护。记者王诚/摄

  10月23日上午,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分局原政治委员谌晓亮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对指控的“受贿170万余元”、“行贿22万元”及“伪造印章”三类犯罪事实中,谌晓亮仅承认拿了“1.5万元健身券”,对其他指控均予以否认。

  对之前的供述予以翻供,谌晓亮称,他在接受调查时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是在不意愿的情况下,做了之前的供述”。律师问:“你怎么保证你现在所说的是属实?”对此,谌回答:“现在还能拿什么来保证?我只能以人格来保证”。

  23日,此案庭审进行至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环节,法官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关于“干股获利”

  “我出了现金3.5万,不是干股”

  检察机关指控

  2009年10月,诸斌(另案起诉)在经营消防安装工程公司过程中,为得到谌晓亮在承接业务及工程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帮忙和关照,承诺给予谌50%的公司干股,谌予以接受。同时,两人约定以公司获得的利润来作为共同投资宾馆、KTV项目的部分资金,股份各占50%。之后,诸斌通过用公司赚取的利润为谌出资共计95万余元。

  据交代,诸斌是谌晓亮表姐的儿子。

  庭审对话

  谌晓亮:我在公司中不是拿50%的干股,是有投资的,而且远远大于50%的投资。2009年年底前,我共给了诸斌现金3.5万元,还有手提电脑、车辆,之后又陆续投资。我跟诸斌约好,所有投资采取“滚雪球”方式,赚取的钱不分红,用于再投资。在公司所接的80个项目中,我介绍的不超过20个,大部分是诸斌找的。我在消防工程的审批、验收过程中,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公诉人:你是怎么投资的?

  谌晓亮:3.5万元分几次借给诸斌,借款就算投资了,我又将笔记本电脑、一辆车给诸斌用于公司运作,也算投资。

  公诉人:诸斌出了多少钱?

  谌晓亮:不知道。

  公诉人:那怎么确定股份?

  谌晓亮:我们是亲戚嘛。我知道,我拿出的肯定比他多。因为我们开的消防工程公司其实是一家皮包公司,启动资金只需要5万元左右。在消防业内这么多年,这点我是知道的。

  公诉人:照这样说,你出现金3.5万元,再加上车辆和笔记本电脑,等于公司都是你投资的,相当于是你把干股送给诸斌?

  谌晓亮:是啊,完全可以这么说。

  公诉人:投资11个项目,你出了多少钱?

  谌晓亮:毛估估,大概投了200万元,其中很多是借款。

  公诉人:在做消防工程公司业务中,你有没有利用自己职务帮忙拉业务?

  谌晓亮:有。但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帮忙拉,没有违反规定。

  公诉人:平时公司的运营,你有没有参加?

  谌晓亮:没有参加。

  公诉人:公司获取多少利润,你知道吗?

  谌晓亮:不知道。

  关于“购买奥迪A6”

  “为平衡利润分红,车子是我投资盈利所得”

  检察机关指控

  2013年3月,为感谢谌晓亮在消防安装工程方面的帮忙、关照,诸斌为谌晓亮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并从自己经营的宁波新震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出资29.7万多元,为谌晓亮支付部分购车款,谌自行支付10万元。

  庭审对话

  谌晓亮:不是诸斌为感谢我的帮忙和关照,而是用消防工程公司、KTV、宾馆营运中赚取的钱购买的,是我自己投资盈利所得。之前诸斌用公司赚来的钱买了一辆奥迪A4车,价值30来万元。为了平衡利润分红,就从公司利润中拿出30来万,再加上我自己的10万元,买了这辆奥迪A6。

  公诉人:你说这辆奥迪A6是你投资所得,那根据调查,这辆车最早是登记在诸斌名下,过了8天转到你名下。既然是投资所得,为什么不直接登记在你名下?

  谌晓亮:关于这个,没想这么多,有想这么多的话,就不会出这档事了。

  关于“高价揽工程”

  “工程利润高,不排除偷工减料”

  检察机关指控

  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在诸斌经营消防安装工程项目期间,谌晓亮利用职务便利,在6个银行分理处营业场所消防安装工程的审核、验收备案等方面予以关照。6个银行分理处营业场所的相关负责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工程价,把营业场所的消防安装工程项目交给诸斌承建。谌晓亮与诸斌两人以这种交易的形式,“赚”了43.9万余元。

  庭审对话

  谌晓亮:6个银行分理处的消防业务中只有1个是我介绍的,其他5个是诸斌找来的。而且,这几个银行分理处在瓯海消防大队里都没有消防业务验收备案等档案,我怎么给予关照?我并没有高价揽工程,至于利润高,不排除诸斌偷工减料。我并没有对这些项目进行关照,我的行为也没超出我的职责范围之外。

  公诉人:你说有1个银行消防工程项目是你介绍给诸斌的,你是怎么做的?

  谌晓亮:这个银行的负责人找我帮忙,我就介绍给诸斌了。

  公诉人:为什么找你帮忙?

  谌晓亮:希望消防审批速度快点。

  关于“1.5万元健身券”

  “10年前的事,这1.5万元健身券确实存在”

  检察机关指控

  2004年,时任温州市消防支队鹿城区大队参谋的谌晓亮,得知丰理强(另案处理)承建东方健身俱乐部的消防工程,便向丰理强索要健身券。为感谢谌在其承接的消防工程安装项目上的关照及搞好关系,丰理强将面值1.5万元的东方健身俱乐部健身券送给谌晓亮,谌收受。

  庭审对话

  谌晓亮:1.5万元健身券是10年前的事情,我几乎忘了。当然,这1.5万元的健身券确实存在的。当时我跟丰理强关系比较好,他说自己接了健身房的消防工程项目,手里有健身券,就给了我一叠,当时我不知道值多少钱。不过,那时候,我既没有给他介绍消防工程,也没有在消防审批中给予关照。

  公诉人:1.5万元健身券,是你向丰理强要的,还是丰理强主动给你的?

  谌晓亮:记不清楚了。

  关于“行贿22万”

  “他是朋友,这钱是他风险投资所得”

  检察机关指控

  2011年9月,谌晓亮、丰理强把乐清柳市的翔金垟综合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以瑞都商旅酒店的名义,向乐清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他们虚构了KTV项目,瞒报了该大楼第8、9层的建筑面积。同时,他们寻求时任乐清市公安消防局政委魏小纯(另案处理)的关照。魏小纯明知申报不符合事实,仍答应帮忙,让工程消防设计顺利通过审核。

  2012年上半年,该综合楼项目因未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进行内部装修,被乐清市住建局柳市分局查获,并责令其停止施工和使用。谌晓亮等人商量决定,把综合楼租赁项目10%股份以5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魏小纯。据查,当时该项目另10%股份曾以75万元价格转让他人。此后,魏小纯出面疏通关系,该综合楼项目未被停工,且顺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

  庭审对话

  谌晓亮:我和丰理强并没有虚构项目、瞒报面积,我们是在“规避”,不是造假。乐清市消防局也是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了相关手续。我们将项目10%股份以53万元转让给魏小纯,这不是低价,而是原始价,因为项目总投资就是530万元。而且,当时该综合楼的房产证、规划许可证都没拿到,所以魏小纯的投资存在极大风险。魏小纯是在带有市场风险的情况下投资,赚取22万元差价。

  公诉人:为什么让魏小纯“赚”22万元?

  谌晓亮:因为我们不想让那个人(谌称是当地的村支书)入股,所以抬高价格,22万元是魏小纯在有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赚的。

  公诉人:拉魏小纯入股目的是什么?

  谌晓亮:朋友嘛。

  公诉人:就因为是朋友吗?有没有想让他利用职权为你们解决什么事情?

  谌晓亮:没有这么想。

  公诉人:综合楼项目擅自内部装修被查后,有没有找魏小纯“挈篮子”?

  谌晓亮:忘记了。

  公诉人:那后来这个项目是怎么办理了相关手续?

  谌晓亮:不清楚,都是诸斌在办的。

  关于“伪造印章”

  “合伙人瞒着我搞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检察机关指控

  2012年,谌晓亮和诸斌等人合伙租用瓯海区新桥街道前花工业区温州市瓯海泡沫包装厂厂房,筹建新桥虹金旅馆(现为新桥爱客思宾馆)。在办理消防审批手续中,因该房产属于工业用途,依规定消防部门不能以商业用途受理。为此,谌晓亮伙同诸斌伪造了瓯海区住建局的印章,并在以瓯海泡沫包装厂名义出具的“临时改变功能申请报告”上伪造签批意见,同意临时变更厂房的工业用途为商业用途,盖上了伪造的印章,从而顺利通过消防备案手续。

  庭审对话

  谌晓亮:我对伪造印章的事不知情,所以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公诉人:你认为是诸斌瞒着你伪造了印章?

  谌晓亮:是的。

  公诉人:你之前交代是你唆使诸斌做这事。

  谌晓亮:之前我确实交给诸斌一张类似的报告,但是我没有叫他伪造印章。

  被告人档案

  谌晓亮,男,现年44岁,杭州籍,大学本科。

  2009年6月,调瓯海消防大队任大队长;2011年9月,任该大队政治教导员;2012年下半年瓯海消防大队更名为瓯海消防分局,他担任该分局政委。

  2013年3月转业后经商。

  今年4月15日,在丽水被瓯海区检察院反贪局人员带走接受调查。

标签:庭审,材料
编辑: 叶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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