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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了别人9000元 却认为算捡不算偷
2014年04月17日 09:17:36

  “卡放在ATM机里,取了9000元钱,相当于是捡到的。怎么能算偷呢?”4月15日晚,赵某涉嫌盗窃被抓时辩称。

  今年1月15日下午5点,赵某在瓯海经济开发区梧慈路一ATM机上取钱。他将卡插入机槽内时,发现里面有一张银行卡。怀着好奇心,他点击了界面上的“继续”按钮,接着又点了3000元按键,短短几秒钟后,3000元吐出。这可相当于他一个月的工资。之后,他再次操作了几次,又取出6000元钱,直到卡内显示“余额不足”。

  赵某回到租住处后,内心感到有些不安。但他认为这是捡的,不是偷。

  4月15日,警方经过调查锁定赵某,将其抓获。经过审讯,他交代了上述违法行为。昨天,赵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拘。

  赵某不知道自己此举已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若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将酌情处理。

来源: 温州商报  作者: 记者 郭进 通讯员 建琪  编辑: 叶嘉妍(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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