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顶包”报案3小时后又改口……
2019-05-09 15:48:51
来源: 衢州日报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邱春燕

  事故造成车损达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驾驶人的妻子在交通事故报案中作出前后完全不一致的陈述,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被起诉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关于保险公司不用理赔的判决。

  报案人陈述竟前后不一致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1月7日。当天清晨5点多和6点多,女子余某先后打电话向保险公司和110报案,称其驾车在315省道衢州黄家街道黄家小学附近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慎撞到路边的施工堆积物,无人受伤。

  “车子是我驾驶的,车上就我一个人。由于当时开车时很困,路况比较黑,看不清楚,就直接撞到路边上正在修路的位置。”当天早上6点半左右,面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余某又如是说。

  然而当天上午8点多,余某却再次向110报案,称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肇事车辆的其实是其丈夫曾某,事发当时车上只有曾某一人。

  短短3个多小时内,余某为何会如此反常,作出前后完全不一致的陈述?

  曾某对此的解释是,当天凌晨3点多,其因操作不当驾车撞到路边的施工堆积物,导致自己面部受伤,车辆也被撞损。事发后,曾某打车离开去医院治疗,并让妻子余某赶来事发现场。

  曾某说,他没想到余某在事发现场看守车辆过程中,擅自做了不实报案,自己知道后便立即要求余某再次报案进行纠正,这才出现了报案陈述前后完全不一致的情况。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起诉

  事后,交警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曾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车辆投保于衢州某保险公司,事发时还在保险期内。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于当年3月对曾某车辆进行定损,并出具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失12万余元。

  事后,曾某向该保险公司提供了所有的理赔资料,并多次要求对车辆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遭到该保险公司拒绝。曾某于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12万余元的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本次事故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因为事故车辆在事发时实际由曾某驾驶,但却是余某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声称事故车辆是由她驾驶,这与事故认定书不符。曾某在医院治疗后自行回家,妻子却独自前往事故现场并做了不实报案,这违反客观常理。

  此外,余某最后如实陈述驾驶人为曾某的时间,距离事发已过去5个多小时,足以导致曾某是否存在酒驾等免责情形无法查明,有存在逃避接受交警部门现场处理和检验的可能。

  该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无证驾驶等情形为免责事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曾某在其车辆投保时也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综合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2019年2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条款在合同中以黑体字注明,曾某亦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故上述免责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曾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的免责情形,故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曾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没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事后勘查过现场,交警部门也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形;妻子余某在看守车辆过程中擅自做了不实报案,其知道后立即要求余某进行纠正并再次报案,不能将余某的过错等同于曾某的过错,遂提起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曾某是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曾某的妻子余某在处理事故现场过程中,先后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陈述事故车辆在事发当时系她本人驾驶,致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仅向余某做了调查笔录。直至事发5个多小时后,余某方才告知实际驾驶人系曾某。

  曾某在事故中虽有受伤,但客观上仍可以自行报案。曾某委托妻子余某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余某所做的报案陈述应视为代表曾某作出,对曾某认为余某未经他同意作出不实陈述的行为不能归责于他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该保险公司认为因余某的不实陈述,致使获知客观事实的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太久,保险公司方面的相关主张符合常理。曾某未及时履行报案义务,其委托人亦未能及时陈述客观事实,应认定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该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4月下旬,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保险公司;曾某;理赔;事故;报案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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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顶包”报案3小时后又改口……
2019-05-09 15:48:51 来源: 衢州日报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邱春燕

  事故造成车损达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驾驶人的妻子在交通事故报案中作出前后完全不一致的陈述,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被起诉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关于保险公司不用理赔的判决。

  报案人陈述竟前后不一致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1月7日。当天清晨5点多和6点多,女子余某先后打电话向保险公司和110报案,称其驾车在315省道衢州黄家街道黄家小学附近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慎撞到路边的施工堆积物,无人受伤。

  “车子是我驾驶的,车上就我一个人。由于当时开车时很困,路况比较黑,看不清楚,就直接撞到路边上正在修路的位置。”当天早上6点半左右,面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余某又如是说。

  然而当天上午8点多,余某却再次向110报案,称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肇事车辆的其实是其丈夫曾某,事发当时车上只有曾某一人。

  短短3个多小时内,余某为何会如此反常,作出前后完全不一致的陈述?

  曾某对此的解释是,当天凌晨3点多,其因操作不当驾车撞到路边的施工堆积物,导致自己面部受伤,车辆也被撞损。事发后,曾某打车离开去医院治疗,并让妻子余某赶来事发现场。

  曾某说,他没想到余某在事发现场看守车辆过程中,擅自做了不实报案,自己知道后便立即要求余某再次报案进行纠正,这才出现了报案陈述前后完全不一致的情况。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起诉

  事后,交警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曾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车辆投保于衢州某保险公司,事发时还在保险期内。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于当年3月对曾某车辆进行定损,并出具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失12万余元。

  事后,曾某向该保险公司提供了所有的理赔资料,并多次要求对车辆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遭到该保险公司拒绝。曾某于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12万余元的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本次事故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因为事故车辆在事发时实际由曾某驾驶,但却是余某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声称事故车辆是由她驾驶,这与事故认定书不符。曾某在医院治疗后自行回家,妻子却独自前往事故现场并做了不实报案,这违反客观常理。

  此外,余某最后如实陈述驾驶人为曾某的时间,距离事发已过去5个多小时,足以导致曾某是否存在酒驾等免责情形无法查明,有存在逃避接受交警部门现场处理和检验的可能。

  该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无证驾驶等情形为免责事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曾某在其车辆投保时也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综合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2019年2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条款在合同中以黑体字注明,曾某亦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故上述免责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曾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的免责情形,故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曾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没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事后勘查过现场,交警部门也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形;妻子余某在看守车辆过程中擅自做了不实报案,其知道后立即要求余某进行纠正并再次报案,不能将余某的过错等同于曾某的过错,遂提起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曾某是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曾某的妻子余某在处理事故现场过程中,先后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陈述事故车辆在事发当时系她本人驾驶,致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仅向余某做了调查笔录。直至事发5个多小时后,余某方才告知实际驾驶人系曾某。

  曾某在事故中虽有受伤,但客观上仍可以自行报案。曾某委托妻子余某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余某所做的报案陈述应视为代表曾某作出,对曾某认为余某未经他同意作出不实陈述的行为不能归责于他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该保险公司认为因余某的不实陈述,致使获知客观事实的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太久,保险公司方面的相关主张符合常理。曾某未及时履行报案义务,其委托人亦未能及时陈述客观事实,应认定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该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4月下旬,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保险公司;曾某;理赔;事故;报案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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