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厨师长掌勺5年 却一直没签劳动合同 他起诉了老东家
2019-04-29 09:29:50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倪蓉 冯璐炜

  刘某在宁波某餐饮公司担任多年厨师长,但他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竟因入职时间而与公司发生争执,最后闹到了法庭。

  刘某称,他是2013年6月开始受聘出任厨师长一职的,月平均工资大致在8000元,但有一件事,公司一直未做,自己也未在意,那就是,直到去年6月,公司才正式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之前的5年时间里,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保,影响到他的切身利益。之后,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刘某以公司之前未为其缴纳社保、损害员工利益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承担之前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责任,在经济上予以赔偿。

  但公司表示,去年6月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才与刘某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此前,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餐饮公司须赔偿其经济损失,为刘某补缴近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从劳动者入职开始缴纳。

  根据法院的调查,刘某入职该餐饮公司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也未留下有说服力的固定证据证明刘某确切的入职时间。

  此案庭审时,刘某向法庭出示了工资单,证明其入职时间在2013年6月底,并因此主张此为其正式的入职时间。但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这家公司的正式成立时 间和营业起始时间均为当年的11月。经过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曾在该公司的其他关联单位工作过,最终认定其合法入职时间为2013 年11月,并据此判决公司须为刘某补缴之后近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餐饮公司为何在争议中败下阵来?

  宁波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 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金林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公司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即在员工入职时未明确入职时间,而依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就形成事实劳动 关系。虽然刘某是主动辞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餐饮公司仍需要为刘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代价,也是一种教训。

  相关链接

  遭遇解聘,六类员工享有“豁免”特权

  一、工龄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员工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员工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四、疑似患职业病的员工

  五、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员工

  六、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标签:餐饮公司;员工;厨师;缴纳;劳动合同;法庭;有一天;社保;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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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厨师长掌勺5年 却一直没签劳动合同 他起诉了老东家
2019-04-29 09:29:50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倪蓉 冯璐炜

  刘某在宁波某餐饮公司担任多年厨师长,但他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竟因入职时间而与公司发生争执,最后闹到了法庭。

  刘某称,他是2013年6月开始受聘出任厨师长一职的,月平均工资大致在8000元,但有一件事,公司一直未做,自己也未在意,那就是,直到去年6月,公司才正式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之前的5年时间里,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保,影响到他的切身利益。之后,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刘某以公司之前未为其缴纳社保、损害员工利益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承担之前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责任,在经济上予以赔偿。

  但公司表示,去年6月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才与刘某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此前,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餐饮公司须赔偿其经济损失,为刘某补缴近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从劳动者入职开始缴纳。

  根据法院的调查,刘某入职该餐饮公司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也未留下有说服力的固定证据证明刘某确切的入职时间。

  此案庭审时,刘某向法庭出示了工资单,证明其入职时间在2013年6月底,并因此主张此为其正式的入职时间。但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这家公司的正式成立时 间和营业起始时间均为当年的11月。经过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曾在该公司的其他关联单位工作过,最终认定其合法入职时间为2013 年11月,并据此判决公司须为刘某补缴之后近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餐饮公司为何在争议中败下阵来?

  宁波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 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金林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公司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即在员工入职时未明确入职时间,而依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就形成事实劳动 关系。虽然刘某是主动辞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餐饮公司仍需要为刘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代价,也是一种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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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员工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四、疑似患职业病的员工

  五、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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